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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警执法遭遇“软妨害”

发布日期:2014-05-07  来源:中新网  作者:郑会燕  浏览次数:991
电动自行车“轻摩化”如何定性?交警执法威慑力不足如何改善?交警执法遭遇“软妨害”应该如何应对……4月26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实施十周年专题研讨会上,相关专家围绕问题探索道交法的修改建议。

  “软妨害”手段五花八门

  日常生活中公众对一些行为似乎习以为常,如“中国式过马路”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、开车不系安全带。“这些违法行为与道德观联系不那么紧密,因此社会容忍度相对较高,违法者也不以为疚。这种氛围不利于交通参与者对自身行为的约束。”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政委于淼说。

  “尽管道交法对这方面的问题已有相应规定,但实践中似乎根本没有可操作性,‘法不责众’的心理驱使人们无视规则,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。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说。

  交警们在执法中无奈的除了普遍违法行为还有“软妨害”。“违法行为人采用暴力、威胁以外的其他手段妨害交警执法,导致交警的执法行为受到妨害甚至无法进行。其手段也是五花八门,如拒不开车门、拒不出示驾驶证、弃车逃避酒驾检查等。”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东根说,“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交通参与人接受交警检查、执法时的行为规范,交警在面对严重‘软妨害’时,只能进行治安处罚。长此以往,交警执法的权威性会受到挑战,导致更多的人去效仿。”

  “违法成本过低和交警执法威慑力不足就会造成法不足戒的问题。”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说,“醉驾入刑”之所以能有显著效果,在于有严格法律责任追究,因此对行人、驾驶人最好的法制教育是执法人员严格执法、阳光执法、公正执法、说理执法。

  电动自行车“轻摩化”

  道交法实施10年,再遇新问题,比如电动车的定性问题,这也成为研讨会上讨论的热点。与会交管部门负责人表示,近年来,电动自行车事故快速增多,而对于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、老年人代步车等定性问题却迟迟没有结论。加之生产、流通领域缺乏有效监管,一些超标准的电动车“轻摩化”已成事实。

  “治理电动车问题,如果仅靠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入户、路面‘把关’,势必形成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,迫切需要完善这些重点环节的法律法规,明确电动车的性质、管理措施和处罚规定,真正做到有法可依。”安徽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副总队长王革说。

  “能否保证道路交通的公正、秩序、安全和效率,关键在于人——行路人和管理人。全社会应树立预防为主的理念,从幼儿园开始加大对全民的宣传教育。同时要保证交警有法可依并维护其执法权威。”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校长程琳说。

(编辑:马丽丽)


 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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